自愿担任公职
个别雇员在同意从事志愿公共服务前,应通知其直属主管。在履行这些职责时(见下面的例子),我们承认,在雇佣合同或法定雇佣法规定的任何假期之外,雇员有时需要进一步休假,以履行其公民责任或承诺。
根据职位需要,员工可在12个月内享有最多10天的带薪特别假期和最多8天的无薪特别假期,以履行以下职责:
- 治安法官
- 地方官员地方当局的成员
- 法官:任何法定法庭的成员
- 学校管理机构的成员(校长)
- 个别雇员如获委任为公共机构主席或类似职位,因而须承担重大额外工作,可获额外最多6天的带薪假期。
每次缺勤,经个别员工的直属经理事先同意,可按要求休部分天的特别假。该协议将不会被无理拒绝。
所有上述权利将按比例分配给每周工作不超过5天的兼职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