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协助逃税政策
1. 政策声明
1.1雷丁大学集团,包括其海外活动,(“大学”)致力于以诚实、守法和道德的方式进行学术、行政和商业运作。无论是根据英国法律还是根据任何外国法律,大学对逃税的便利采取零容忍态度,并且不会容忍其员工,分包商或任何其他合作伙伴在世界任何地方的逃税犯罪便利行为。无论在何处运作,本署致力在所有交易和关系中,以专业、公平和诚信行事,并推行和执行有效的制度,打击逃税便利。
1.2大学非常重视其法律责任。它将在其运营的所有司法管辖区维护所有与打击逃税有关的法律,包括《2017年刑事金融法》。
2. 关于本政策
2.1本政策的目的是:
(一)列明大学及其工作人员(不论是高级职员、雇员、工人、分判商、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身分)在遵守和坚持防止为逃税提供刑事便利的立场方面的责任;和
(b)为大学工作人员提供资料及指引,让他们认识及避免逃税。
2.2本政策与学校的财务条例、反贿赂和腐败政策以及欺诈政策一起适用。
2.3本政策不构成任何雇佣合同或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的一部分,大学可以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3. 这项政策适用于谁?
3.1本政策适用于为大学工作或以任何身份代表大学的所有人员,包括各级员工、董事、官员、代理工作人员、借调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代理、承包商、外部顾问、第三方代表和商业伙伴、赞助商,或与大学有关的任何其他人员,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3.2在本政策中,第三方是指个人在为大学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实际和潜在客户、客户、供应商、分销商、业务联系人、代理、顾问以及政府和公共机构,包括他们的顾问、代表和官员、政治家和政党。
4. 谁负责这项政策?
4.1大学执董会全面负责这项政策的有效运作,但已将监督政策实施的责任下放给财务总监。关于本政策和《2017年刑事金融法》的一般疑问,应首先通过vat@reading.ac.uk向财务总监或税务团队提出。
5. 协助逃税
5.1个人协助逃税(定义及详列于附件1)属违法。
5.2根据《2017年刑事金融法》第3部分,如果大学未能防止其关联人员为逃税提供便利,则自动构成未能防止为逃税提供便利的单独公司刑事犯罪(“公司犯罪”),除非大学能够证明其有合理的程序来防止这种便利。如果该大学被认定犯有这一罪行,将面临刑事制裁,包括无限制的罚款,以及被禁止参与公共合同招标和声誉受损。
本文件附件1列举了关联人士可能被视为协助第三方实施逃税犯罪的情况。
5.3在本政策中,所有提及的税收都包括国民保险缴款(及其在任何非英国司法管辖区的等价物)。
6. 识别方便逃税的风险
6.1大学已检讨其风险及相关流程和程序,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为逃税提供便利。它保持一份登记册,记录为其关联人士逃税提供便利的可能风险,列出减轻这些风险的控制措施,以及改善这些控制措施所需的任何行动。如有需要,将定期审查和更新该登记册。
7. 关联人员不能做的事情
7.1关联人士(或其代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a)从事任何形式的便利逃税或外国逃税;
(b)协助、教唆、劝告或促使他人犯下逃税罪行或外国逃税罪行;
(c)未能根据本政策及时报告任何第三方为促进欺诈性逃税(无论是英国税还是外国税)或任何可疑的欺诈性逃税(无论是英国税还是外国税)而提出的任何请求或要求
(d)从事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违反本政策的活动;或
(e)威胁或报复拒绝犯逃税罪或外国逃税罪或根据本政策提出关切的另一个人。
8. 关联人员职责
8.1关联人员必须确保他们阅读、理解并遵守本政策。
8.2预防、发现和报告逃税和国外逃税是所有在学校工作或在学校控制下的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必须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或暗示违反本政策的活动。
8.3关联人员必须通知
- 他们的直线经理(员工)
- 他们在大学的联系方式(适用于所有其他相关人员)
- 税务小组成员(vat@reading.ac.uk)
- 财务总监
- 首席法律事务主任
如果他们认为或怀疑与此政策的冲突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请尽快告知。
9. 如何提出关注
9.1鼓励关连人士尽早就任何逃税或海外逃税的问题或怀疑提出关注。
9.2相关人员应该意识到任何欺骗性的逃避税(无论是英国税收或税在国外),另一个人在他们的工作,或被要求帮助另一个人的欺诈逃避税收(无论直接或间接),或者如果他们相信或怀疑欺诈逃避税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无论是对英国税收或税收在国外,他们必须报告:
- 他们的直线经理(员工)
- 他们在大学的联系方式(适用于所有其他相关人员)
- 税务小组成员(vat@reading.ac.uk)
- 财务总监
- 首席法律事务主任
员工也可以根据大学公共利益披露政策中规定的举报程序提出担忧。
9.3如果关联人士不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逃税或外国逃税,他们应向
- 他们的直线经理(员工)
- 他们在大学的联系方式(适用于所有其他相关人员)
- 税务小组成员(vat@reading.ac.uk)
- 财务总监
- 首席法律事务主任
越快越好。公司罪行只会在个别人士蓄意及不诚实地采取行动以协助逃税或海外逃税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那个人没有采取行动,那么就不构成冒犯。但是,故意不报告涉嫌逃税或外国逃税,或忽视可疑活动,可能构成为逃税提供刑事便利。
10. 保护
10.1提出担忧或举报他人不法行为的个人有时担心面临可能的后果。大学的目标是鼓励开放,并将支持任何在这项政策下真诚提出关切的人,即使他们被证明是错误的。
10.2大学致力于确保没有人因以下情况而遭受任何不利待遇:
(a)拒绝参与、参与或协助他人逃税或逃税;
(b)拒绝协助、教唆、劝告或促使他人犯下逃税罪行或外国逃税罪行;或
(c)善意地报告其怀疑实际或潜在的逃税罪行或外国逃税罪行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
有害待遇包括解雇、纪律处分、威胁或与引起关注有关的其他不利待遇。如果一个人认为他们遭受了这种待遇,他们应该告知
- 他们的直线经理(员工)
- 人力资源合作伙伴(员工)
- 他们在大学的联系方式(适用于所有其他相关人员)
立即。如果这些联系都不合适,他们应该立即通知首席法务官。
10.3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当事人是员工,他们应该通过我们的申诉程序正式提出。
11. 培训与沟通
11.1关于这项政策的培训是为大学工作的所有个人入职过程的一部分,必要时将提供定期培训。这种培训可以成为更广泛的侦查和预防金融犯罪培训的一部分。
11.2大学确保向那些被确定有刑事逃税风险的雇员、工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这项政策的培训。
11.3我们必须在与所有供应商、承包商和商业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以及之后适当时,向他们传达我们对逃税和海外逃税的零容忍态度。
12. 发表指引
12.1学校定期审查与CFA 2017相关的指导和立法,以确保其维持适当的CFA 2017政策。在审查期间,它将考虑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
13. 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13.1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员工都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可能会因行为不当或严重不当而被解雇。
13.2如果违反此政策,大学可以终止与代表其工作的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14. 潜在的风险场景:“危险信号”
以下是在大学工作期间可能出现的危险信号,这些危险信号可能会引起与逃税或外国逃税有关的关注。该列表并非详尽无遗,仅供说明之用。
如果相关人员在大学工作期间遇到任何这些危险信号,他们必须立即报告给:
- 他们的直线经理(员工)
- 他们在大学的联系方式(适用于所有其他相关人员)
- 税务小组成员(vat@reading.ac.uk)
- 财务总监
- 首席法律事务主任
或按照举报政策中规定的程序:
(a)关联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得知第三方有:
(i)就税务作出或拟作出虚假陈述;
(ii)未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或任何相关非英国司法管辖区的同等机构)披露收入或收益,或未向其登记;
(iii)交付或意图交付与税务有关的虚假文件;或
(iv)设立或拟设立一种结构,试图向税务机关隐瞒收入、收益或资产。
(b)关联人在您的工作过程中得知第三方故意未登记增值税(或任何相关非英国司法管辖区的同等税收)或未对增值税进行核算;
(c)第三方要求以现金支付,或拒绝签署正式的委托或收费协议,或拒绝提供付款的发票或收据;
(d)关联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现,作为大学雇员的第三方要求被视为自雇承包商,但不得对其工作条件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e)供应商或其他分包商在诸如建造业计划之类的方案下本应获得净额支付,但却获得毛额支付;
(f)第三方要求付款地点与该第三方居住或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理位置不同;
(g)大学向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要求将其发票寄给不同的实体,而大学并未直接向该实体提供服务;
(h)大学向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要求大学更改发票上所提供服务的描述,其方式似乎旨在模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i)关联人员从第三方收到看似非标准或定制的发票;
(j)第三方坚持使用附文或拒绝以书面形式约定条款或要求追溯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日期;
(k)一名相关人员注意到,鉴于所提供的服务,开具的佣金或费用发票似乎过高或过低;
(l)第三方要求或要求使用大学通常不使用或不知道的代理、中介、顾问、分销商或供应商;
本保单的起始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版本 | 部分 | 门将 | 回顾了 | 批准 权威 |
批准 日期 |
下一个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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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融 | 首席财务官 | 每年 | UEB | |
8月 nba投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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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金融 | 首席财务官 | 3年 | UEB | 11月21日 |
11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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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金融 | 首席财务官 | 3年 | CUPP | 2025年1月 | 1月 2028 |
附件1 -定义
相关的人
关联方是指为公司实体或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或代表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并包括以雇员身份行事的雇员,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的代理人,以及为公司实体或代表公司实体以提供此类服务的人的身份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就本政策而言,“相关人士”包括大学的官员、雇员、工人、代理、分包商以及为大学提供服务或代表大学提供服务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员工
雇员是指与雷丁大学集团签订并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个人。
未能防止为逃税或海外逃税提供便利(“公司罪行”)
根据《2017年刑事金融法》,如果以该机构“关联人”身份行事的人为逃税或外国逃税提供便利,公司实体和合伙企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该罪行要求关连人故意及不诚实地采取行动以协助逃税,但公司不必故意及不诚实地采取行动;关联人这样做的事实为公司创造了责任。
逃税
逃税是欺骗公共收入或欺诈性逃避英国税收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刑事犯罪。该罪行需要欺诈要素,这意味着必须有故意的行为或不诚实意图的不作为。逃税与避税或税务筹划不同。逃税涉及蓄意和不诚实的行为,而避税和税务筹划并不违法,并涉及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应纳税额或最大限度地减免税收。
协助逃税
逃税便利是指故意关注或采取措施,以欺诈逃税(无论是英国税还是外国税)由另一个人,或协助,教唆,辅导或促成该罪行的实施。协助逃税是一项蓄意及不诚实的刑事罪行。
国外逃税
外国逃税是指在外国逃税,前提是这种行为在该国是犯罪行为,如果在英国犯下将构成刑事犯罪。与逃税一样,欺诈要素意味着必须有不诚实意图的故意行为或不作为。
附件2 -协助及教唆刑事逃税个案
为了说明起见,下面给出了一些例子,说明雷丁大学(UoR)的员工或同事自己可能犯了刑事逃税罪,从而也犯了刑事逃税罪
1)故意在就业状况问卷中填写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供应商希望被视为自雇承包商,以便大学支付给他们的款项是毛额,他们可以逃避支付适当的所得税和国民保险责任。在了解了这一点后,UoR员工通过在税务团队用于评估该供应商是否可被视为自雇人士的就业状况问卷上提供虚假信息,帮助供应商逃税。该雇员以这种方式提供虚假资料,即触犯刑事罪行,因为他们协助第三者进行刑事逃税。
2)与其他高校串通,将提供给该高校的服务作为增值税范围外的服务进行人为备案
X大学已要求设在UoR的一个NBA投注[手机]俱乐部研究小组为他们提供数据分析服务,以处理他们正在接受的一些资助资助,这些资助资助不在增值税范围内。因此,大学X无法收回任何增值税UoR可能收取他们的数据分析服务。X大学要求雷丁大学在他们之间的协议中虚假声明,这两所大学是项目的合作者,(当这与实际情况相反时)。UoR团队得出结论,X大学要求这样做是为了逃避缴纳增值税,但在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nba投注或寻求内部帮助的情况下,继续签署文件。大学的NBA投注[手机]俱乐部研究人员同意签署一份协议,他们知道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这样做是为了让X大学可以逃避支付与他们的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责任,因此他们犯了刑事犯罪。3)帮助海外教育机构避免支付给UoR的海外税
大学与海外教育机构之间有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大学为海外教育机构提供特定课程的教学人员。双方之间的协议规定,海外机构应承担因支付此项服务而应缴纳的任何当地预扣税的费用。海外机构告诉UoR员工,如果不是在发票上正确地将服务描述为“教学服务”,而是将其描述为其他服务(例如营销服务),他们就不必向自己的海外税务机关缴纳预扣税。UoR员工同意这样做。UoR员工在销售发票上填写了虚假信息,这是犯罪行为,尽管逃税的不是英国税,而是海外税。4)帮助另一名员工或第三方报销他们应得的费用,而不是另一种需要纳税的付款。UoR校长同意允许他们的一名员工通过报销表格报销从家到大学(工作地点)的里程数。然而,他们知道这是违反大学政策的,而且是为了帮助他们的员工逃避纳税,这是在索赔时应该缴纳的税款,他们允许员工将这次旅行描述为虚构的离开办公室的旅行。校长故意允许一名员工在报销费用时提供虚假信息以逃税,这已构成协助刑事逃税的刑事罪行。